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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新格局

时间:2025-11-16 21:38来源:网络编辑:合肥市 点击: 7 次
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因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审判机关必须思考的问题。镇江中院课题组立足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2020年以来镇江法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相关数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深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庭广泛了解情况,以期在反思

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因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审判机关必须思考的问题。镇江中院课题组立足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2020年以来镇江法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相关数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深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庭广泛了解情况,以期在反思现有解纷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机制,为新形势下有效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建言献策,从而实现护“链”促“治”,推进群体性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目标要求。

一、审判难点

(一)新业态用工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传统行业与互联网平台不断融合,创造出“互联网+”新业态。这为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促生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新型用工关系。实践中,外包劳动、共享劳动、远程劳动、多重身份劳动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相较于传统就业形态而言,新业态用工形式更加灵活自由,但也使传统的劳动关系从属性判断标准备受挑战。审判实践中,外卖送餐员、平台维修员、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一律成立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且各级法院在裁判尺度上存在一定分歧。相应的,新型用工关系中,用工主体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现象,已初露端倪。

(二)劳动者非理性维权尚待疏导

近年来暴发的新冠疫情,使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面临新的考验。同时,受“双减”、房地产调控等外部政策性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出现订单减少、资金紧张等经营困难;相应的,劳动者也面临着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问题。值此危难时刻,劳资双方本应守望相助、共渡难关。但部分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过于关注个人利益,对企业存亡漠不关心,利用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原则,在主张欠薪的同时,附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高额非基准性权利,使本已举步维艰的用人单位雪上加霜,难以短时间实现转型或恢复正常经营,最终导致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亦无法得以保障。

(三)劳动争议虚假诉讼仍待防范

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确认职工破产债权纠纷,近年来在群体性劳动争议中占据重要比重。因劳动报酬属优先债权,部分企业经营者企图利用群体性纠纷的特殊性,通过恶意串通、携手调解等方式,虚构劳动关系或欠薪事实,以达到逃避执行、稀释债权等不法目的。有些案件中,用人单位将虚假的欠薪凭证与劳动者真实的欠薪凭证混杂在一起,或在确有欠薪事实的情况下,向劳动者出具虚高数额的欠薪凭证,提高欠薪标的,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和纠纷的顺利化解设置了障碍。此类虚假诉讼隐蔽性较强,如未审慎处理,既可能害及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也易引发享有真实债权劳动者的群访。

二、原因分析

(一)经济运行面临新挑战

首先,受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影响,国际国内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经济领域矛盾风险持续向劳动领域传导。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下,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进而因停产、裁员、降薪、欠薪等引发劳动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情况明显增多。其次,在经营压力相对增大的情况下,企业调解意愿及支付能力明显下降,难以在一审程序中与劳动者达成调解,一审判决后部分企业又选择较低成本(支付10元上诉费)的方式,达到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的目的。第三,在新经济形势下,仲裁机构及法院对裁判理念作出调整,劳动者预期难以得到满足。新形势下,从稳定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裁审机构的裁判理念从原有的倾斜保护劳动者权利向平衡保护劳资双方权益进行转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等非基准性劳动权利予以从严把握,加之上级法院对一些争议问题的裁判尺度予以调整,部分劳动者及其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获取高额理由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故不断进行上诉、申诉,致使矛盾难以及时解决。

(二)多元解纷机制不完善

检测预警机制缺位。囿于诉讼程序的滞后性,群体性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劳资双方矛盾即已进入较为激化的状态,错失了源头化解纠纷的最佳时机。而关乎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的预警防范机制,目前仍处于缺位状态。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群体性纠纷的苗头早有显现,但因缺乏相应的预警反馈机制,致使行政机关仅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作为个案进行处理,未针对该个案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或针对个案所反映的共性问题及时启动前移性执法机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终酿成纠纷群体性爆发。比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个别劳动者曾举报用人单位连续数月拖欠职工工资,但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仅对该举报职工的诉求进行了处理,未对该企业欠付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一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预警反馈,最终引发该企业职工群体性讨薪事件。

裁审衔接不够充分。长期以来,镇江中院与镇江市仲裁委一直保持常态化裁审衔接机制,每季度均召开裁审衔接协调会,探讨疑难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但上述衔接机制仅限于市级层面,各基层法院参与度不高,且各辖市区未建立起常态化的裁审衔接机制。各地发生群体性纠纷后,裁审联动程序难以立即启动,各基层法院往往后知后觉,未积极与仲裁协同调处纠纷,甚至仲裁与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判,导致劳资双方因各自抱有不同的预期,矛盾经过一裁两审也难以顺利化解。

多元解纷机制不适应现实需要。调研过程中,部分基层法院反映,虽然此前也与当地劳动仲裁、人社部门出台过多元解纷联动机制规范性文件,但规定都较为宏观原则,对工作衔接、配套保障等方面缺少具体的制度安排,且由于文件出台时间久远、平时适用率不高、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相关机制多已闲置,发生群体纠纷时并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对于影响较大的群体纠纷,通常还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成临时工作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共同协调处理。涉案人数较少的群体性纠纷虽然多发,但因其社会影响不大,引发恶性事件的可能性较低,政府部门参与化解矛盾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主要依靠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独立解决。然而群体性纠纷不论涉案人数多少,均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要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绝非某一部门单打独斗所能为。多元解纷组织体系的不健全,现有解纷机制与现实的脱节,将使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整合资源及对接的工作平台,群体性纠纷一旦爆发,由某一部门牵头组成的临时解纷组织也会存在协调力度不够,沟通协调不畅,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三、创新路径

(一)建立纠纷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人社、工会、信访等部门,根据其职能,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欠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用工不规范信息及劳动者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法院将司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大标的涉诉或多次涉诉的企业信息同步上传至共享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同步共享。二是建立风险评估预判机制。由专门部门对上传至平台的信息统计、分类,同时进行风险预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根据纠纷的类型向对口部门进行反馈和预警。如涉欠缴社会保险信息向人社部门进行预警、涉欠薪信息向根治欠薪领导小组进行预警等,由职能部门尽早介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避免形成群体性争议。三是加强各部门对平台信息的利用。除接受预警的单位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均应安排专人定期查看平台信息,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使纠纷化解于萌芽。如法院对预警平台中多次出现的企业和行业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弥补诉讼程序的滞后性缺陷。

(二)完善裁审衔接机制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与审判程序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可以在诉讼前端为法院分流大量群体性纠纷;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尺度及结果保持一致性,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不合理预期,从而促使纠纷快速高效化解。针对目前裁审衔接不充分的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落实联动化解机制,明确对群体性劳动纠纷,仲裁机构应当与法院共享信息、共商方案,力求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在诉前化解纠纷;二是建立联系人制度,各级法院确定专门人员与当地仲裁机构进行对接,就群体性纠纷化解、统一裁审尺度等进行常态化沟通,确保裁审衔接及时、顺畅;三是扩大裁审联席会议的覆盖度,在现有每季度市级裁审衔接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吸纳各基层法院参与会议,定期通报、讨论各自裁判中出现的争议问题,逐步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三)创新诉讼解纷机制

推行专业化审判,加强对下指导机制。一是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归口管辖机制。中院在民事审判第一庭设立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合议庭,各基层法院统一由民一庭或专门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避免劳动争议案件分散在不同庭室审理;要求各基层法院安排相对固定且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鼓励有条件的法院成立劳动争议专业合议庭。二是立足问题导向,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条线例会等方式,对劳动争议相关法规、政策、指导性文件及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统一裁判尺度并定期对基层法院法官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基层法院审理人员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三是加大调研力度,提升司法能力。立足审判实践,深化理论研究,针对新业态劳动关系、超龄人员劳动保护等争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有一批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全面落实跨合议庭、跨部门联合调解机制。群体性劳动争议在进入诉讼阶段后,通常以批量案件的形式立案受理。立案后,部分法院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等因素,通常将同一批次案件分配给同一承办人或合议庭进行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避免重复庭审,但也会出现调解手段单一和审判质效不平衡等问题。近年来,镇江中院尝试对多个批次的群体性纠纷进行随机分案,将同一批次的群体性纠纷分配给不同法官承办。各承办法官在集思广益、庭前会商的基础上,由一名法官或一个合议庭对同一批次全部案件进行集中听证或庭审,在庭后再由一名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牵头,各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多人多次与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商讨调解方案,最终多起群体性案件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这种随机分案、全庭参与的调解方式,使各承办人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及调解特长,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既调动了各承办法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也避免了多次庭审给当事人造成的程序负担。

优化示范裁判机制。民众的集体性行为往往呈现出“乡愿式中庸”特征,即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因此,针对群体性纠纷劳动者抱团取暖、相互观望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示范裁判制度予以化解。选取事实清楚、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在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先行立案、审理、裁判。对于选定的示范案件,法院予以优先审理,开庭审理的视情况邀请同一批次案件其他当事人旁听庭审,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示范案件裁判作出后,及时将裁判结果告知其他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依据,并对自身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作出明确的预判。在此基础上,通过上下级法院联动等方式,引导包括已判案件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参照示范裁判撤诉或者达成调解、和解协议,通过先判一个,达到化解全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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